关于我院职工办理车辆通行证有关事宜的说明
2017-04-20 17:54:00 来源:保卫处 作者:保卫处 字体:【

一、可以办理我院车辆通行证的人员包括:

(一)本院及学校在岗职工;

(二)在本院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;

(三)进修期限超过3个月的进修人员;

(四)医院认定的其他人员。

二、职工办理车辆通行证,应当提供下列材料:

(一)本人工作牌(证)或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;

(二)车主姓名为本人的车辆行驶证。若为配偶时,应另外携带结婚证原件。

(三)经保卫处审核通过并办理机动车登记备案手续后,保卫处按照规定流程发放职工车辆通行证。

三、注意事项

(一)每位职工名下只能登记一辆机动车,禁止冒名顶替为他人办理通行证,一经发现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。

(二)职工更换机动车时,原车辆通行证应及时交回保卫处并注销车辆登记备案信息,重新办理车辆登记备案手续和车辆通行证。

    (三)职工凭我院统一印制的职工车辆通行证方可进入职工停车场停车,车辆通行证应置于机动车驾驶位左前方显著位置,职工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医疗区域停车,特殊情况进入医疗区域停车的按照停车收费标准取停车费用。

(四)职工在工作调动、培训或进修结束,以及医院认可的其它办理车辆通行证条件消失后,应及时将原车辆通行证交回保卫处并注销车辆登记备案信息。

四、办理时间、地点及联系方式

(一)时间:周一 至 周五  (8:00-11:30   13:30-17:00)

(二)地点:保卫处办公室(医学院南校区门口)

(三)电话:0543-3276571 内线86571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卫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1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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